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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實施至今已有十年,但當中有關民事賠償的執行仍充斥著混亂與不公。《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却又說:『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法規之間的矛盾,造成了判決上的參差,病情相近的工人,賠償因此差天共地。
過去三十年,國家經濟高速發展,但同時亦造就了大量的工傷職業病人。然而,當中不少落下了殘疾的工人却未能得到國家的保護,連一個「殘疾人」的身份都拿不到。目前殘疾人證的發放依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和國務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 (下稱《殘標》),兩者均沒有考慮到內科殘障的問題。因此,大量喪失了勞動能力的職業病人,包括數以十萬計的塵肺工人和職業中毒病人,均無法拿到殘疾人證和享受相關國家福利,造成極大不公。
我們是一群工傷職業病工人以及勞工NGO組織,對工傷保險的實際操作及不足之處深有體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亦留意到了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參差的問題,並擬定了《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我們樂見意見稿考慮到了實際操作中一些比較麻煩的情況,例如職業病的潛伏期、學生工、外包工等,但我們認為在條文的設置上仍有一些考慮不周的地方。主要體現於以下幾個方面:
我們是一群職業病工人,深知道職業健康檢查的欠缺對工人的危害之烈。我們樂見衛生部亦關注到這個問題所在,並推出了《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只是,意見稿似乎較著重於醫療技術、資格上的監管,但並未從根源梳理工人得不到定期檢查的保障的問題。勞資雙方權力、資訊的不對等,導致職業健康檢查往往淪爲用人單位保障自己、打壓患病工友的工具。
致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隨著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特別是新材料新工藝的廣泛使用,職業安全問題日益顯現。除了數目龐大的塵肺病例,各種職業中毒病例也頻頻出現,職業病的高發,一方面給國家和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另一方面,更給患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災難性的打擊。
近日港商外企均頻頻表態,指即將出台的《深圳經濟特區集體協商條例》(下稱《深例》)及《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下稱《廣例》)「嚴重傾斜於勞動者1」,將導致企業成本大增,廠家不得不徹資云云。
過去十年,香港的勞工非政府組織(NGOs)透過直接組織、倡導農民工的權利、以及規範國外投資者的侵害──尤其是那些來自香港及台灣的資本,在支持及加強中國勞工運動方面扮演活躍且重要的角色。香港人作為中國境外的同胞,我們運用自身的特殊地位促進中國內地的勞工運動,透過聯合支援和團結行動一起為中國工人的正義及尊嚴而奮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职业病工人,由于工作环境原因,我 们有些人患有职业性中毒,有些人出现尘肺职业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选择了法律诉讼途径。在这条艰辛的道路上我们亲身体验到了《工伤保险条例》 这部法律的尴尬地位以及法律条款的含糊混乱理解。在2010年度里,我们很欣慰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 法计划。 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出了先行支付的概念。该草案第三十 七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 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
廣東省自今年年中以來,罷工不斷,引起商界擔心,廣東省及深圳市推出法例草案徵求意見,推動集體談判制度,一方面圖平息野貓式的罷工浪潮,另一方面則欲將工友維護自身權益、爭取更好待遇的自發熱情和意志盡收官辦工會之下。然而,香港商界認為利益受損,先有四大總商會發功在前,復有四十多中小商會組成之聯席會議登報放言在後,試圖全盤否定工人的集體談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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