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工人調研報告:塵肺工人缺乏保障的結構性因素
據瞭解在中國,50%以上的塵肺患者為煤礦工人,據網絡報導每天患塵肺病死亡人數是礦難2倍,為了更好地瞭解中國礦山工人的工作環境,一家廣東勞工機構2019年7月24日至8月2日通過靈析平臺發佈網絡問卷,同時結合微信傳播,以隨機取樣的形式向各地礦山工人進行調查,共回收101份有效問卷。現就本次調研結果撰此報告。
 
一、樣本基本情況
 
1. 地域分佈:根據受訪對象填寫調研問卷的IP地理位置統計,本次受訪對象地域分佈廣泛,涉及14個省份、33個地區。其中,河南最為集中,約佔全部受訪對象的39.4%,其次為陝西、四川,分別佔17.4%、11.6%。
 
2. 性別分佈:本次受訪對象均為男性,與礦山工人以男性為主的行業特徵相符。
 
二、調研數據分析
 
第一部分:礦山工人權益保障情況數據分析
 
根據中國國情,以及相關政策與法律規定,中國勞動者權益的保障體系有:
 
組織層面包括用人單位、勞動部門及其下設機構、工會;
 
制度層面包括與之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勞動關係,因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前提要件包括勞動合同等可以證明勞動關係及其他法律義務關係的資料,因此,勞動關係作為一個特殊的存在,對勞動者權益保障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下面我們結合本次調研,從礦山工人的以下保障體系——用人單位、政府勞動保障部門、法律法規、勞動關係,以及各體系之間的相互作用關係進行分析:
 
(一)基礎數據呈現
 
1.「第一組織保障」用人單位調研數據呈現
 
第一,近九成用人單位未與礦山工人簽訂勞動合同。
 
在本次調研中,僅12%的受訪對象表示簽訂了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最直接、也是最行之有效的證明材料,同時,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而高達88%的礦山工人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無論是證明勞動關係、還是證明勞資雙方各項權利義務的約定內容上,都將面臨巨大的挑戰。
 
第二,僅19.6%的用人單位為礦山工人購買了社會保險,而高達74.5%的礦山工人處於無任何保險保障的真空狀態。
 
從受訪者反饋的信息可知,礦山工人參加社會保險的比例僅19.6%,根據中國現有的制度與法律規定,社會保險仍然是勞動者在發生勞動危害,包括工傷、職業病危害時最有力的社會保障之一,而近80%未購買社會保險的礦山工人一旦發生職業傷害,將面臨難以獲得有效社會保障的巨大風險。
 
第三,80%的用人單位未向礦山工人提供勞保用品,安全保護措施不足問題嚴重。
 
在問及「單位有沒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時,僅21%的受訪者表示單位有向勞動者提供,而在所有表示有勞保用品的受訪者中,61.9%表示有口罩,其中30%的單位向礦山工人提供的口罩是工人自費的。
 
第四,超過一半的礦山工人存在加班卻沒有加班費。
 
據本次調研可知,每天工作在「8小時以上」及工作時間「不定時」的礦山工人比例為61%,即61%的礦山工人長期加班或有時加班,而在這61%的受訪者中(共61人),有52位受訪者表示沒有加班費,佔比85%。同時,由此數據可得出在本次調研的所有受訪者中,有51%的礦山工人存在加班,但沒有加班費。
 
表1:工作時間

選項

%

少於8小時

39

多餘8小時

52

不定時

9

 
第五,用人單位向礦山工人發放工資的形式以現金發放為主,僅10%完全使用銀行轉賬。
 
表2:工資發放形式

選項

%

銀行轉賬

80

現金發放

10

現金+銀行

10

 
2.「外部監督機構」勞監與環保部門調研數據呈現
 
第一,作為高危行業之一的礦山企業,衹有不到一半接受過安監檢查,約25%曾被安監處罰。
 
在問及「在你工作的礦井,有沒有安監部門來檢查安全」時,有32人表示「不清楚」,而其他作答的受訪者中,僅47%表示單位接受過安監檢查;而對於「你工作的礦井有沒有被安監處罰過」的題目,則除去「不知道」的受訪者後,有約25%的受訪者表示企業曾被安監處罰。
 
第二,在本次調研中,環境監察力度低,約12%的礦山企業曾被環保部門處罰。
 
在本次調研中,針對「在你工作的礦井,有沒有環保部門來檢測環境情況」題目,僅有約10%的受訪者明確表示有,可見環保部門對礦山企業的環境監督力度頗低。
 
表3:在你工作的礦井,有沒有環保部門來檢測環節情況?

選項

%

9.8

沒有

46.1

不清楚

42.2

其他

3.9

 
而針對 「在你工作的礦井,有沒有被環保部門處罰過」的題目,共43人給出確定性答案,其中12%表示其工作的礦井曾被環保部門處罰過。
 
3.「制度保障體系」之勞動法規知曉度調研數據呈現
 
如下表所示,在本次調研中,受訪者對勞動法規法規的知曉度僅為16%-23%,知曉程度非常低。而《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為保障勞動者權益、尤其是高危行業勞動者權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因其極低的知曉率而極有可能喪失用武之地。
 
表4:勞動法規知曉度

問題

%

你知道《職業病防治法》嗎?

知道:16

不知道:84

你知道《安全生產法》嗎?

知道:23

不知道:77

你知道《勞動合同法》嗎?

知道:17

不知道:83

 
4. 礦山工人罹患塵肺病及用人單位對患病工人處理方式數據呈現
 
第一,礦山工人塵肺病高發。
 
從受訪者反饋可知,本次調研共78位受訪對象針對「在你工作的礦井,有沒有人被衛生部門診斷上塵肺病」這一題目作出了「有」或「沒有」的確定性回答,同時,23位受訪者表示「不知道。其中,在78名給出確定性回答的受訪者中,近99%表示其工作的礦井有塵肺病。
 
第二,礦山工人患塵肺病後普遍面臨病無所養的慘況。
 
基於本次調研中共77位受訪者表示其「工作的礦井,有人被診斷為塵肺」,我們進而從這77位受訪者中共篩選出66名對「單位怎麼處理塵肺塵肺病工人的」這一開放性題目進行作答的受訪者,並基於他們的回答,主要整理出以下幾種觀點:
 
表5:單位怎麼處理塵肺塵肺病工人的?

觀點歸納

具體描述

%

不處理

開除/辭退/直接不用

22.7

賠很少錢後不用/應付一下

4.5

企業停礦停產

3.0

企業已倒閉解散,工人確認不了勞動關係;單位不承認勞動關係

21.2

沒有處理

25.8

休養、病退

 

1.5

工人隱瞞

隱瞞(病情),繼續工作

3.0

其他

如洗肺、喪失勞動能力等

7.6

不知道

 

7.6

 
由此可見,在本次調研中,僅1.5%礦山工人的礦山工人在罹患塵肺後享受了「休養、病退」待遇,而高達80.3%的礦山企業選擇對塵肺工人「不處理」。
 
(二)基礎數據關聯性分析
 
礦山企業屬於高危行業之一,基於其存在粉塵、塌方、爆炸等高風險,無論是企業自身還是行政機關、政策法規,都應在勞動保護、安全檢查、環境監察等方面作出更加嚴格、全面的管理和監督,結合本次調研數據與礦山工人塵肺類職業病的高發性做如下關聯性分析:
 
1. 礦山工人成塵肺病患者重災區,用人單位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與外部監督機構流於形式理應被問責。
 
本次調研中,高達79%的受訪者表示單位未提供勞動防護用品,而作為外部監督機構的安監和環保部門僅檢查過47%和10%的礦山企業,基於礦山行業的高度危險係數,此比例明顯較低。再結合受訪者給出的99%的礦山企業被診斷出塵肺病工人的數據來看,不難推斷出礦山企業的勞動防護措施極度不到位,而外部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亦未發揮實質作用而流於形式。
 
2. 礦山工人罹患塵肺後得不到有效保障具有結構性原因。
 
第一,用人單位不簽合同、不買社保、不處理塵肺。
 
結合上面數據可知,在本次受訪對象中,有88%沒有簽訂勞動合同、80%未購買社保,而面對罹患塵肺的礦山工人,80.3%的企業選擇「不處理」,其中21.2%受訪者明確表示企業不處理塵肺的理由是「確立不了勞動關係」或「(企業)不承認勞動關係」。「勞動關係」作為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前提要件,將成為礦山工人維護權益的嚴重阻力。
 
第二,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制度保障體系對礦山工人形同虛設。
 
如上所述,本次調研的受訪者中僅16%-23%人知曉對勞動者權益具有極其重要的保障作用的《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不瞭解自身擁有的權益及維護權益的方法,即使再完善的保障體系都將形同虛設。
 
第三,沒有「勞動關係」和法律知識,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對礦山工人將毫無無用武之地。
 
綜上,礦山工人法律知識的睏乏,勢必進一步加重其認定「勞動關係」的難度,而這兩者缺少其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都將對礦山工人變得毫無保障價值。
 
《禮記·禮運》有云: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而無數礦山工人,在壯有所用後,開始面臨老無所終、病無所養的慘況,而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社會的冷漠。
 
第二部分:礦山工人用工狀況
 
1. 性別主題:本次調研中,約35.6%的礦山企業有女員工,主要從事井上開絞車、捲揚、礦燈及後勤工作。
 
2. 本次調研受訪者工種分佈如下:
 
表6:工種分佈

選項

%

井上工種

5

井下工種

72

其他

23

 
3. 礦山工作經歷:超過20%的受訪者有過2家以上礦山工作經歷,其中有5家以上礦山工作經歷的受訪者約57.8%。
 
表7:礦工工作經歷

選項

%

1家

19.6

2家

5.9

3家

13.7

4家

2.9

5家以上

57.8

 
4. 未成年工現象:本次調研中,共68位受訪者對該題目作出了確定性回應,其中43%明確表示有18歲以下的人做工,工種以開絞車、挖煤等居多。
 
三、思考和建議
 
我國在1993年5月1日就頒佈實施了關於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其中對於礦山安全保障作出了強有力的明確規定。但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陞,用工形式的改變,由原有的國有職工,到現在的合同工,甚至臨時工,單憑這個法規已經很難給礦工帶來足夠的保障。
 
2012年我國出臺並頒佈了《勞動合同法》,其立法本意旨在保護勞資雙方日漸凸顯的矛盾衝突,然而通過本次的調研發現,礦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不足20%,礦山工人在《勞動合同法》執行方面有待進一步的完善,有關部門應該加強對礦山工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方面加強監督,保護礦山工人的基本勞動保障,促進雙方勞資和諧。
 
礦山一般地處偏遠地區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在監督管理方面確實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1、建立礦山用工花名冊,利用大數據的新技術,由市級安監部門統一管理;
 
2、市級勞動部門、安監部門監督轄區內礦山工人勞動合同簽訂率,保證每個礦廠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80%以上;
 
3、市級社保部門每年根據勞動合同落實社會保險的繳納;
 
4、市級統籌地區勞動部門、安監部門、社保部門每年進行一次礦山工人用工情況普查;
 
5、市級衛生部門每年要求礦廠為礦工進行身體健康體檢,並將體檢結果上報安監部門,體檢結果上傳至礦山專用的網絡數據平臺,工人可根據社保號碼自行查看。
 
礦產是我國的主要能源,礦廠也是高危行業。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堅強領導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礦山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但地方政府能力限制現階段礦山安全基礎仍較薄弱。
 
本著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則,我們希望礦工們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關愛,從勞動權益保障和各項工作中關心他們的生命健康,為他們橕起一片安全的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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