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治疗费很需要先予执行或先行垫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职业病工人,由于工作环境原因,我们有些人患有职业性中毒,有些人出现尘肺职业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选择了法律诉讼途径。在这条艰辛的道路上我们亲身体验到了《工伤保险条例》这部法律的尴尬地位以及法律条款的含糊混乱理解。在2010年度里,我们很欣慰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出了先行支付的概念。该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据中国安全生产网(http://www.aqsc.cn)当中关于硅肺的病因及病理学载明如下:硅肺是一种终身职业疾病,会使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恶化以致死亡,终身需要不断治疗;硅肺发病比较慢,接触低浓度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多在15~20年后发病。但发病后即使脱离粉尘作业,病变仍可继续发展。少数由于持续吸入高浓度、搞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粉尘,经1~2年即发病者,称为“速发型尘肺”。在脱离接尘作业若干年后诊断为硅肺,称为“晚发型硅肺”。以上数据显示职业病的潜伏期很长,脱离粉尘后会依然发病的事实;以上明确了职业病病理发展和潜伏期有15——20年。由于职业病是一种终身职业疾病,一旦患有,便需要终身接受治疗,且病情会不断恶化,需要的各种费用也会不断增加,病变仍可继续发展到死亡,严重影响患者和家人的经济收入,因此必须要得到医疗上的前期照顾来控制病情的发展。另外尘肺病患者极容易感染肺结核,而肺结核是一种感染性极高的传染病,对社会大众有高度的危害,所以职业病患者对工伤医疗费用的先行支付,相比起其它类型的工伤者更为重要。
 
我们的建议和理由:
1.工伤治疗费用的先行垫付或先予执行本身就存在法律救济(民事诉讼法97条和98条),奈何法院执行力度存在问题,当中绝对解决不了工伤者医疗上即时之需(附案例),做成拖延病情。
 
2.老工伤问题应得到解决。所谓“老工伤人员”是指1996年《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前积累下来发生工伤的职工,应明确规定使老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3.破产企业和非法用工单位工伤者应列入先付保障范围。现时受伤害最大的工伤者往往是破产企业职工和非法用工单位雇员,他们根本不可能得到即时医疗救助,即使先行支付“草案”通过。我们认为“破产法”应把职工赔付权利列为优先解决的第一位。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工伤,工商部门应负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故应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4.应强制全民覆盖和建立全国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制度。由于现时工伤保险覆盖率低,故影响基金支付能力和决心,有必要加强覆盖力度,立法强制是最好方法。全国统筹管理是使到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起到调剂使用,比如上述的“老工伤”问题能够得到解决,从而达致社会共济作用。
 
个案陈述:谭周全案例 (附上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惠中法民一初字第1414—1号,(和未执行到位民事判决书《惠城法民一终字第(2009)1414号)
 
本案当事人谭周全于1995年6月进入香港力奇公司投资在大陆的深圳市龙岗区白泥坑的力奇珠宝首饰厂从事切粒工作。1997年随厂搬来惠州继续工作。于2000年检查身体有病,其结果是“肺炎、双肺纹理增多”经治疗仍无好转,反而病情日益加重.工作到2004年5月5日工作单位以其患病不能继续工作为由辞退离厂。随后,回家继续治疗,于2006年10月在老家湖南职业病院诊断为壹期硅 肺,肺部中度损伤。2007年4月29日申请工伤认定,5月21日作出惠城劳社工受字[2007]233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诉讼到惠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判决认定为工伤。12月27日劳动局认定其为工伤。12月13日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伤残。
 
2008年1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3月10日 作出劳动仲裁裁定。理由是在惠州没有管辖权,最后在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他工伤赔偿在惠州法院有管辖权,给予依法审理。
 
谭周全在诉讼期中身体一直不好,病情在恶化,于2010年1月在广 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结论是“二期硅肺,双肺活动性肺结核”不急时治疗会危及生命的严重后果。而且,从他的案例可以看出,尘肺病有可能发展到恶性肺结核,对社区健康存有潜在威胁。
 
谭的妻子的工资远远不够一家人生活,加上几年的诉讼和治疗欠下数万元的债款。在万般无耐的情况下,谭周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申请先予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2009年谭周全向人民法院申请先执行,希望求得医疗救助,惠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裁定承担赔偿的单位,先予支付医疗费30000元。然而承担赔偿单位蛮横迟迟不给,让其病情恶化,拖延了几个月后。通过当事人不停地催促法院执行和各方面的努力,才得到执行款项治疗,但由于长期得不到执行款项治疗,肺结核有可能产生抗药性的结果,对工人和社区健康带来威胁。
在当今的社会当中,像这种紧急治疗情况实在太多了,每个工伤者都向承担赔偿义务用人单位讨款治疗,而且是那么困难拿到治疗费用来控制病情,这不利于适时工伤治疗和社会发展和谐稳定。所以我们建议设立一个有利于工伤者得到及时治疗的制度,使工伤者病情得到控制,不至于发展到无法弥补的地步。
 
职业病患者:苏明国    刘大丙   杨人斌   蒋华均     唐继青
二0一0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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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关于工伤治疗费需先予支付的建议/谭周全
谭周全申请先予支付医疗费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见PDF 附件)
谭周全案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见PDF 附件)
从个案看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易业挺
打工者工伤赔偿机制研究及政策性建议课题报告/赵炜 冯同庆 许素睿 (见PDF 附件)
有关工伤医疗费先付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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