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商條例 -- 工人的福音?

近日港商外企均頻頻表態,指即將出台的《深圳經濟特區集體協商條例》(下稱《深例》)及《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下稱《廣例》)「嚴重傾斜於勞動者1」,將導致企業成本大增,廠家不得不徹資云云。姑勿論保護勞動者的法例是否必然會導致營商環境的惡化,單就這兩條條例而言,是否真如商家所說是勞動者的福音呢?
 
條例惹人注目之處,在於對勞資間的集體談判2作出了規範與管理。在這之前,工人想要改善勞動環境,逼使資方走上談判桌,只能靠一些打游擊式的行動 – 罷工、堵路、上訪、跳樓 – 不把事情鬧大,不能解決問題。而帶頭鬧事者往往得承擔極大風險,至少飯碗是多半保不住的了。究其原因,在於既缺乏一個集體談判的機制,也缺乏對工人自發組織的保障。全國只有一個合法的工會,但這個工會又往往往站了在資方那一邊。在本田罷工事件中,工會甚至出面毆打工人。工會章程寫得明確:「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以黨的考慮為優先,才是工會的最大使命。
 
如今可好了,兩條條例一出台,職工想跟老闆談判,便有例可依有路可循了。實情是否這樣簡單?假設你在一家三千人的大企業裏工作,你對工資工感到不滿想跟老闆談判,有什麼方法呢?
 
《廣例》第38條指出,企業三分之一以上職工向工會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工會就應向資方提出該要求。《深例》要求寬鬆些,但也要五分之一。而且工會都是卡在中間的一道坎。你勢孤力弱,廠裏上班時又不準工人交談,如何組織上千個工友向工會提要求?一般這種組織群眾意見的事不是該由工會牽頭的嗎?好了難也要去做,你好不容易聯繫上了一條生產線上的工友,心想人數是還沒夠要求協商,但要罷工也有條件了,這條線一停整個工廠也得停擺。但這時《廣例》第48條就橫了在你面前:
 
「職工方未依法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不得釆取停工、怠工或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為要求企業調整工資。」
 
這是中國法例上第一次就怠工、罷工等行為作出了限制性規定。這可真是劃時代的創舉,以往常見的野貓式工業行動自此以後都是犯法的了。
 
好吧,你是守法的公民,就繼續熬下去收集簽名。這時你又留意到《深例》還有一條,指用人單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勞動者工資低於本市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的,上級工會可以直接向用一單位發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你不確定怎樣去證明這些百分之多少,但你知道廠裏很多人拿的只是最低工資。你向上級工會反映了,工會要調查企業的工資狀況總是做得到的吧,但事情就如石沉大海,啥事沒發生。
 
幸好企業工會好像還有點良心,你把辛苦收集回來的簽名交上去了,糾纏他們一下,他們就真的約了廠方協商。但到選協商代表時問題就來了,《廣例》第39條規定,「職工方協商代表由工會確定,首席代表由企業工會主席或工會主席書面委托的代表擔任」。工會主席不就是老闆的舅子嗎,要他跟老闆過不去豈不是作夢。你死活不從,工會卻跟你說,你鬧也沒用,39條還規定,勞動合同剩餘期限不足一年的,不得成為協商代表,你橫豎是混不進代表團的。廠裏大部份的低薪職工簽的都是短期合同,這樣一說你身旁的核心工友誰都不可能成為協商代表。你罵了一句,「都白幹了!」決定不管這事了。
 
但你想不管這事還會纏着你。協商理所當然的進行得很順利,集體合同也簽了,依照《深例》第45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就集體合同約定的事項提出集體協商。不能提協商,又不能採取工業行動,你們就這樣被一班不代表你們的代表賤賣出去了,還堵死了其他合法的救濟途徑。
 
假設你是屬於比較幸運的一群,企業裏還未設有工會,而所在地總工會竟又對誰作代表沒有太大意見3 ,終究選出了一班工人認可的協商代表。協商進行得並不順利,廠方恃着協商及調解期間職工不能罷工的規定 ( 《廣例》第48條、62條、《深例》第24條、27條),一味拖延,到着實拖不下去了就單方面要求勞動關係協調委員會介入,變相強制工人接受調解。在漫長的協商期間你幾乎沒有收入,《深例》第19條只將協商代表每個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的參與協商時間視為正常勞動,其餘時間老閭便有理由說你曠工,不發糧。工友着實沒法長久地與資方耗下去,條例又沒列明調解期限,或是退出調解的辦法,連工友唯一的武器 – 罷工—也被禁止,工友還哪有什麼議價能力呢?
 
這雖然不過是一個假設性的例子,但也可以由此看出這兩條條例對勞工也是陷阱處處。建立一個集體談判的機制確有必要,但前提是工人有能力、有空間去發出自己的聲音,而非「被代表」、「被談判」。
 
誠然,在集體協商期間限制爭議行動如罷工、閉廠等似乎也無可厚非,不少國家亦有類似法律,如英、美等。但這些限制是建基於結社自由和集會自由之上的,也不妨礙工人以工業行動作為談判破裂後的殺手鐧。廣深兩條例卻一句不提談判破裂或調解失敗的可能,只一味強調對罷工、怠工的限制。這樣的條例與其說是確保工人有與僱主談判的渠道,不如說是以集體談判為餌,將有害社會和諧的工人行動消滅於萌芽狀態!
 
還有更微妙的一點是,談判的主體在這兩條條例裏均是定位為「工會」而非「工人」4。談判的啟動權,代表的選擇權,集體合同的簽訂權,全都緊捏在工會手裏。中國的工會是怎麼個概念?是職工民選出來的嗎5?是多元的嗎?是站在為工人維權那邊,還是站在為黨維穩那邊?毋用多說。在這種情況下賦予工會更大旳權責,將解決勞資糾紛的方法定為只能透過工會,只能透過協商,是變相褫奪了工人的自主權。沒有對工會的配套改革,這種所謂集體協商只是黨與企業的協商,只會助長黨企聯手向工人施暴。
 
當然,也可以向好的方向想:條例既賦予了工會如此大的權力,工人自此之後就會感受到工會的影嚮力,知道工會的決定與他們休戚相關,進而就會要求工會改革,要求參與工會,要求工會能代表自己。工人抗爭的對象就不會只是個別商家而是工會體制。只是這是有點虚無漂渺的樂觀想法,而且也是建基於事情變差了,人們就會起來反抗,這樣一個很難說是可喜還是可悲的邏輯。
 
其實,大家都明瞭醉翁之意不在酒,當局出台這些條例,為工人謀福利是虚,為加強國家操控,確保社會「和諧」是實。條例將工會人員安插入董事會、監事會6,又將工會塑造成工人權益的代表,端的是一石二烏,以黨領導的工會一手抓企業,一手抓工人。廣深兩條例,關係的其實不只是勞資雙方的博奕,而是勞資黨三方的較勁。
 
 
 
 
 
 
1 「粵加薪新例 港4商會冀豁免 」,香港經濟日報,9月15日
2 比較和諧的說法為「集體協商」
3 在沒有企業工會的情況下,據《深例》第14條,首席代表由所在地總工會指定
4 參見《深例》第3條
5 田北辰在信報撰文 (粵勞動新法陰霾不清應叫停,9月17日) 指《廣例》規定「企業工會由全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是一個美麗的誤會。《廣例》只觸及到沒有實權的「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辦法,並沒大膽到走去動搖工會制度的根基。
6 《廣例》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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