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中國大陸的勞工團結:過去十年間從事支援中國勞工權益倡導的回顧

過去十年,香港的勞工非政府組織(NGOs)透過直接組織、倡導農民工的權利、以及規範國外投資者的侵害──尤其是那些來自香港及台灣的資本,在支持及加強中國勞工運動方面扮演活躍且重要的角色。香港人作為中國境外的同胞,我們運用自身的特殊地位促進中國內地的勞工運動,透過聯合支援和團結行動一起為中國工人的正義及尊嚴而奮鬥。這也是一場中國勞工為尋找新社會價值和態度、為建立中國的新經濟和政治體制而發起的鬥爭,其影響不僅限於中國本土和香港,當東、西方國家之間相互影響增強,其影響也包含整個世界。
 
1997年以前,香港不僅僅是旁觀者,也是中國勞工運動的一部份,位處亞洲中心的香港,也是亞洲區域的勞工運動的中心。香港勞工團體過往或多或少以「外人」的身份,在以歐洲和北美為主的消費者運動的背景下,研究跨國企業在中國的用工行為,從外部介入中國勞工運動。但近幾年,香港勞工團體已經與中國勞工發展成合作夥伴關係,直接參與基層勞工的「維權」(維護權利)運動,並推動法律和政策的改變。在這段與中國勞工建立團結的過程中,我們發展出一套組織-運動-倡導的策略方針。這種團結模式可以作為參考,推廣到亞洲地區的其他勞工社群中。本文將以我們的經驗觀點出發,回顧我們過往與中國勞工建立團結網絡的主要方法和策略。
 
在參與中國勞工運動的過程中,我們最關注的群體是「農民工」,因為他們處身於中國的一個龐大而極不人道的體制的最底層。因為城鄉戶籍的二元制度和大規模的歧視和暴力侵害,他們面臨各種嚴重剝削:執行不力甚至無從執行的勞動法、致命的職業傷病危害、缺乏醫療和退休金保障以及公民權利被剝奪等問題。我們以保障勞工福祉作為首要關注,而獨立工會在中國的缺席,更造就了香港勞工團體介入中國工運的空間,從而發展出勞工非政府組織的介入手法,以監察和矯正中國勞動權益的侵犯。
 
自從1979年中國實施改革開放政策後,在國有企業私有化以及外國投資的增殖(註一)這兩股力量下,中國勞工階級的構成被重新改造。大量國有企業工人遭解僱,與此同時,為數兩億的農民工為擺脫貧困,從農村遷移到城市尋求就業機會。在新的勞工階級的形成下,國家和附屬於黨之下的工會開始改變他們在勞工保障方面的角色。相較於以往作為工人的直接僱主,國家現在採用的是透過立法及法律程序,實行資本主義模式下的資本-勞動規範。換言之,勞資關係更多地是透過立法而非增強的勞工集體力量來進行規範。如同近幾年我們看到的,國家政府催生了不少勞動法規,如《就業促進法》(2007)、《勞動合同法》(2007)、《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8)以及《社會保險法》草案等;在中央堅持推行的情形下,地方各級政府卻因資金外流的壓力而無法對勞資關係進行實際規範。中央政府的舉措和角色,往往遭地方政府反其道而行:當地方政府爭奪外國投資時,它們會偏袒僱主的利益而非勞工。事實上許多勞工權利侵犯的惡行,都是中國政府的「不作為」(governance gap)所引致,即地方權力機關無能或無意願去執行和制定有利的勞動法規,甚而縱容僱主的剝削行為。
 
於此同時,官方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全總)在農民工當中沒有代表性之餘,同時又要支持黨國主導的資本主義快速發展的路線,陷入進退兩難的局面。在缺乏強大且獨立的工會之情況下,勞資關係的調整並非建立在能賦以組織權利的勞工之上,而是國家和司法部門在面臨勞工自發行動所帶來的壓力時,偶然地介入干預。因此農民工必須依靠法律和自發行動,來捍衛自身權利。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農民工只有依靠法律手段,來主張和追討他們的合法權利及賠償。正因過去十年大量的勞工侵權,促使以保護農民工權益為目的非政府組織陸續出現,從中可以看到越來越多的香港勞工非政府組織成立,支援中國農民工的法律鬥爭及自我組織,致力改善中國內地的勞工狀況。
 
自2004年以來,本機構中國勞動透視(Labour Action China,LAC)協助罹患職業病的勞工捍衛自身權利,致力改善中國廣東省寶石加工業的工作環境安全和衛生條件。我們對中國職業病議題的介入,成為參與基層勞工鬥爭的一種方式:從介入協助超過80名矽肺病工人的維權行動之中,了解他們的真實需求並號召他們團結捍衛權益。這些農民工在廣東省的寶石加工廠(絕大部分由香港人投資)工作一至十年後,患上矽肺病。從2004年開始,為了支持職業病受害者發起的鬥爭,我們最終發展出組織、運動和倡導的三面向策略,以建立工人間的團結、規範公司的勞工管理及監督中國的勞動法規。
 

  1. 法律上的幫助:包括尋找律師在訴訟案件中代表受害者對抗雇主以及挑戰不作為的地方政府。

 

  1. 在訴訟過程中,協助工人組織互相支援的團結行動,例如發佈新聞給媒體報導以及向當局上訪請願。

 

  1. 與瑞士的公民團體、工會及從政人士結盟:我們向瑞士「巴塞爾世界鐘錶珠寶展」(Baselworld)──世界最大的珠寶貿易展施壓,進行游說和抗議行動,又要求它們將國際勞工組織(ILO)公約中的勞動標準,整合納入珠寶公司參展的準則中。此外,我們也在瑞士總部的世界衛生組織(WHO)和國際勞工組織進行遊說,要求中國的珠寶及寶石加工業建立管理機制,以落實國際勞工公約中對於勞工權利及職業安全健康的保障。自2005年以來,我們每年都會安排中國矽肺病的受害工人(以及2006年時印度的矽肺病受害者)聯同本機構的組織人員組成的代表團,前往巴塞爾珠寶展進行抗議和呼籲行動。

 

  1. 透過公開行動,以及與香港公民團體、工會建立的聯盟,共同向違反勞工權利、迴避內地法院裁決的香港僱主進行施壓,要求香港僱主賠償中國職業病工人。我們一直要求香港的珠寶貿易展覽主辦單位禁止這類公司參展,這個運動訴求最終得以實現,巴塞爾展以及香港貿易發展局罕有地首次決定制裁一家名為「力奇國際集團」(Lucky Gems)的公司,因其對勞工權利的侵害牴觸參展規定(香港貿發局﹝註二﹞和巴塞爾展﹝註三﹞根據國際勞工公約和國內勞動法律所制定的社會、勞工權利條款)。

 

  1. 透過與五名受害工人的密切合作,以及在處理他們和其他人的案件的過程中,我們培養受害者成為組織者,讓他們成為積極行動者和法律維權人士。

 

  1. 倡導中國立法修改職業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障體系:這項工作是透過建立一個倡導平台,蒐集由勞工、內地和香港的勞工非政府組織、中國學者和法律專家等所代表的民間聲音,結合和整理工人案例以分析法律漏洞,致力推動有利農民工權益的新法和政策。

 
在爭取賠償和改善寶石加工業勞動標準的運動中,證明運用三面向的策略模式,即結合生產地中國的工人訴訟抗爭(或所謂的「法律維權」)、貿易市場地瑞士的工會和公民團體的壓力、以及資本輸出地香港的勞工團體的介入,樹立了一個支援勞工的國際團結模式,此模式或可推廣至其他產業、甚至其他國家,但其中一個先決條件是工人必須將其鬥爭訴求,結合和聚焦到他們的談判和結社的力量上。
 
在中國的環境下,由於全總並不容許組織獨立工會,加上工會和國家對勞工鬥爭的介入不足,讓非政府組織得以發展。介入手法包括為受到權益侵犯的工人提供一次性法律援助,以至組織工人倡導法律、政策修改,以及組織國際行動。然而,經驗也告訴我們,一次性的法律介入事實上是強化、而非挑戰現存國家主導及個人化的勞動關係體系。非政府組織的介入手法的主要限制,在於基層勞工動員(經由勞工自發的罷工)、官方的勞工代表以及談判體系之間,缺乏策略的會合。其可視為官方工會、非政府組織和基層勞工三種群體間彼此隔離的結果:一方面,黨國控制的工會透過運用國家資源和動員僱主,建立官方工會和企業工會來規範勞動關係;非政府組織則動員農民工,在個人基礎或非官方集體平台上,如社區的勞工中心、宿舍室友團體和受害者團體之中,為工人自身的權利進行反擊;至於身處基層的農民工,往往靠自發動員,向政府上訪請願和組織工業行動。
 
因此,勞工非政府組織和農民工的挑戰在於,需要建立一個促進團結的集體平台,特別是立足於發展勞工自我組織的長期策略上,在個人的法律鬥爭和自發性野貓行動(wildcat actions)之上,實現結社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中國工人今日在促進國內勞權發展的議程方面,逐漸加快腳步,而且也贏得政府的重要讓步。但在這個變動的大環境下,外部行動者/代理人在協助和補足工人的努力上,仍扮演重要角色。我們的例子展示如何結合國際非政府組織和海外工會,共同建立一個強大和有效的國際合作策略,從而促進中國勞工權益的真正改善。
 
 
 
總結改善中國勞工權利的公民途徑
 
法律輔助途徑(法律維權)
內容
對違反勞工權益的賠償:包括拖欠工資、加班、遣散費、工傷和職業病
推動者
廣義:從個別勞工到所有非政府、半政府的勞工組織
針對策略
法定勞動標準、勞動仲裁和司法體系
不足之處
勞資糾紛的解決只限於為工人爭取經濟賠償及提供免費法援服務等;
提升當事人的法律權利意識,但卻強化了個人化的勞動關係制度;
地方政府的經貿保護主義及對司法的干預不利於司法訴訟,難以將案例引伸和複製以及轉變政府做法
倡導立法
內容
將農民工的觀點整合納入《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社會保險法》草案的修改建議中
推動者
廣東省獨立的基層勞工非政府組織
針對策略
中央政府所推出有利於改善農民工權益的立法和政策
不足之處
雖然非政府組織對公共政策的倡議能力有所提升,但倡導的同時,卻沒有將倡議工作植根於廠內的工人組織之中
國際性的運動
內容
例子如寶石工人矽肺病和超霸電池工人職業病權益運動──國際工會和非政府組織團結起來,為受害者團體爭取職業病賠償;
此外,針對特定的行業/企業進行監察。
譬如以奧運會為契機,我們促請國際工會與跨國企業開展對話,解決勞工問題
推動者
香港的勞工團體及工會
針對策略
向跨國企業的自我監督機制、國際同業公會和個別公司的違法行為施以市場和輿論壓力
不足之處
抗爭運動的主體工人多為工傷或職業病受害者,他們多數已離開工廠,受害者團體主要在廠外(非工作地)進行組織工作,因此缺乏組織廠內工人的基礎
集體行動以及農民工罷工
內容
要求即時解決對勞工權利的侵害,如裁員、工廠倒閉、拖欠工資
發動者
農民工
針對策略
要求地方政府介入,糾正勞工侵權行為
不足之處
工業行動僅為一次性、不持續;
工人代表和談判方面經驗不足,沒有將罷工或集體行動轉移到工人結社權利的論述和主張之中;
非政府組織不在現場和有限的介入
 
 
 
附註
 
一、增殖(Valorization):透過勞動進行生產,資本增加其價值的過程(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使用的辭彙)。
 
二、「香港貿易發展局具終止展覽及個別參展者展示的權利,如果後者在某些被關注的領域──包括侵犯勞工及環境權利,可能損害香港及產業的聲譽」(香港貿易發展局組織章程第七十二條h款﹝Article 72 (h), Rules & Regulations, HKTDC﹞)。
 
三、巴塞爾世界鐘錶珠寶展的參展規則,要求參展商「提供公平勞動管理的證據,即未侵害基本人權(尤其是社會權利)、如未雇用童工,但更重要的是遵守履行產業和所在地標準等等的社會實踐。這項規範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巴塞爾世界鐘錶珠寶展參展規章第三之五條﹝Article 3.5 General Regulations and Supplementary Regulations for Exhibitors, Basel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