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機構應承擔過錯責任

發佈時間:2012-3-14 11:42:00來源:南方工報
 
 ■本報記者趙新強
 
  職業病人對《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提出修改建議
 
“我們是職業病工人,由於工作環境原因,我們有些人患有職業性中毒,有些人出現塵肺職業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選擇了法律途徑維權。在這條艱辛的道路上我們親身體驗到職業病診斷難、鑒定難、勞動者維權難的現實狀況。我們很欣慰看見《職業病防治法》進行了修改,而其配套法規《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也開始了徵求修改意見(下稱《修訂稿》)。結合我們實際的維權經歷,在對病人知情權的保障、責任及時限的訂明、可採納的證據的規定、對疑似職業病人的保障,以及過錯責任的承擔與補償方面提出建議……”日前,廣東職業病維權代表易業挺、劉大丙、蘇明國等人聯繫本報記者,希望通過本報公開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以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職業病工人享有知情權不足
 
  案例:
 
  李家權於2005年10月10日依法在四川省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矽肺二期+”,用人單位不服四川的診斷結果,於2006年6月27日在廣東省職防院卻診斷為“無塵肺0”,讓他感到驚訝!兩地診斷結論相差如此之大,診斷機構卻不用向工友解釋其中原因,讓工友無從申訴,更因而無法進行相應治療。最後還是透過不斷上訪,拖了三年才以“特事特辦”為由給出了二期矽肺的診斷。
 
  建議:
 
  易業挺等人認為,職業病工人作為病人,本就應該享有病人基本的知情權,知道醫生作出診斷的過程與理據。有了這些訊息病人才能決定和獲得適合自己的治療,並因應病情安排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再者,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為職業病人獲得賠償的基礎,對工友的權利與福祉影響深遠,如果因過程中的透明度不足而讓工友失去辯護自己權益的機會,將引起極大的不公。因此他們建議:
 
  《修訂稿》第二條補回《辦法》原文原有的“公開、公平”原則。
 
  《修訂稿》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在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須包括的內容上增加“定期復查時間、診斷醫學依據、病理”,確保工友瞭解自己的病情和知道什麼時候做復查。
 
  《修訂稿》第三十/四十六條增加“勞動者有權向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查閱、複印檔案資料,並由診斷/鑒定辦事機構加蓋公章”,以保障勞動者查閱及保存自身的診斷、鑒定檔案的權利。
 
  《修訂稿》第三十一條增加 “並尊重勞動者的知情權”,重申診斷機構和醫師的這一基本責任。
 
  診斷鑒定應明確責任和時限
 
  案例:
 
  李家權於2005年獲診斷為“矽肺二期+”後,回到工作單位所在地申請工傷認定時,卻不予受理,理由就是沒有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中規定“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送達給用人單位。工傷認定部門把送達責任轉嫁給勞動者來承擔,對勞動者來說很不公平。在《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中都沒有相關規定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由誰來送達,送達的期限是多久。本來職業病維權對勞動者來說是一個漫長程式,現遇上因診斷證明書沒有送達的原因,而遭到不受理,讓勞動者無法承受,把責任歸於勞動者也是無法理解的。
 
  建議:
 
  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式繁複,有需要明確當中的責任和時限,以確保工友能最快地得到賠償與治療,不因為相關機構的延誤或失職而要承擔不利後果。他們建議:
 
  《修訂稿》第十一條關於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職責,增加“(四)配合衛生、安監行政監督部門進行工作環境職業衛生檢測評估,並保存所評估單位工作環境衛生的真實報告資料;(五)把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送達給勞動者和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
 
  《修訂稿》第二十三及二十六條“規定時間”改為“五個工作日”。
 
  《修訂稿》第二十九條增加“並應在20天內送達給當事人”。